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学院领导对教学情况及学生学习情况有一个准确的了解,掌握教学运行中的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的听课领导包括:学院领导、系主任。
2、各级领导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具体要求,参与到老师的听课活动当中,带头做好听课工作。
3、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10次,其他院级领导听课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系主任每学期听课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都应该做好听课记录。
4、听课的时间、地点及所听课程由听课人自行决定,一般不提前通知任课老师。
5、各级领导听课的方式是:(1)随机听课;(2)根据教学工作检查的要求有计划地听课;(3)根据学生评教结果有针对性地听课。
6、在听课过程中,听课人应征集学生对课程内容、教师讲课水平、教材及学校教学管理等各方面的意见。
7、听课人在听课的基础上,应与被听课老师充分交流情况,反馈听课情况,并应针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8、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将《听课记录表》及时交教务办保存。
9、应将各级领导是否按照要求完成听课任务作为是否重视教学工作的参考依据,并在领导考评中予以反映。
10、各级领导听课后,应在学院党政班子会议上通报听课结果,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1、积极配合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来院听课活动,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给任课老师。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