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教学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主讲教师必须具备教学基本条件。为加强教师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我院教师须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教书育人相结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爱岗敬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每年新进学院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师资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准从事教学工作。
三、助教可在主讲教师、系主任和教学院长的同意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内容,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正式讲课之前,须在系内进行试讲并获通过。
四、校外聘请的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五、凡因违纪违规而受处分调离教学岗位的教师在处分未解除之前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六、在教学中经常出现教学事故影响较坏或教学质量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应暂停教学工作,待整改学习并或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后方可复职。
七、跨专业上课的教师在开课前应进行相关课程的专业进修或培训,系统掌握该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有基本的开课能力之后,且通过系部试讲通过后,才能从事新专业的教学工作。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