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是:
(1)申请入党的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党小组推荐,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党支部定期分析研究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工作表现,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全面考察和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3)党支部委员会认为发展对象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时,确定党支部组织委员或专人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政治审查情况。
(4)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征求和听取党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发展对象属领导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
(5)党支部委员会提出的拟发展对象名单须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
(6)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吸收发展对象为中国预备党员的决定,同时在其入党志愿书栏内签注党支部委员会的意见(签注意见时,应说明应到、实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然后报上级党委批准。
(7)上级党委收到党支部报来吸收中共预备党员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指派专人与吸收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并签注是否同意吸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意见。
(8)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批准申请入党人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并签注意见,向下级党支部批复行文,连同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整套材料退回党支部存查。
(9)中共预备党员期满后,预备党员本人应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10)上级党委收到党支部报送的中共预备党员的申请转正材料,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再审查,并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处决议,批复行文。
(11)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的批复后,应及时向党员宣布党委的批复,并通知本人。然后,将党委的批复及入党有关材料,按党员及党员干部管理权限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