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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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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第二学堂课外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日期: 2024-09-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切实做好第二课堂课外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按照《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涉及的认定项目为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校园文化活动。学分的获取途径分为两种:

申请认定类。四个项目的课外学分均需学生主动申请,审核认定后直接获得相应课外学分。

活动参与类。该方式适用于科技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以学生组织发起活动,负责老师核准,学生报名、签到、参加的方式获得学时,每20个学时为1个课外学分。学时的评定根据活动的规模情况认定,活动的发起者必须完成签到和完结工作。活动参与类学时在每届毕业年级3月31日前由校团委集中结算认证学分,最多可转化认定2个课外学分。

第二章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条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全国、省市、学校各级部门、学院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文化交流活动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活动的参与者、获奖者均可申请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校园文化活动所设的课外学分根据活动的形式、内容、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一)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1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8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4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3个学分;

6.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2个学分。

(二)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省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8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省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省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省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市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0.5个学分;

6.其他参加省级活动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1个学分。

(三)参加由校团委、学校有关部门、校学生会、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等主办的校级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0.5个学分。

(四)在由各个学院团委、学生分会和各级各类学生社团主办的全校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中获奖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0.5个学分。

(五)凡在国家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请4个学分;凡在省一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请3个学分;凡在市一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请2个学分;凡在校报、校刊等校内报刊上发表一篇300

字以上的文章或多篇报道的,可申请1个学分。以上加分非第一作者均减半。

(六)受学校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能够展现学校学子风采者,可根据交流的层次酌情申请2~4个学分,主要作者最高可酌情申请4个学分。

第五条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校园文化活动所得课外学分可以累加,因一项作品或活动参加多项文化活动所获课外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六条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校园文化活动的学生的获奖证书或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各学院组织开展的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的获奖证书或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各学院提供;受学校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经校团委复核认可后提供证明材料。

第七条活动参与类学分是指学生报名参加或观摩由学校团委、各学院团委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人文讲座、演讲、辩论、文艺演出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活动完结后可获得相应的学时,每20个学时为1个课外学分。

第三章科技活动

第八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课外科技活动;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各种形式的课外科技活动;大力支持学生参加高层次、高水平,对创新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有利的课外科技活动。

第九条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内容包括:参加国家级(以国家名义,部、委联办)、省(部、委)级、市级的科技竞赛和科研立项,如“挑战杯”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校科研立项等,参加校内科技竞赛,组织校内课外科技活动等。

第十条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课外科技活动所得课外学分可以累加。因一件作品参加多项活动所获课外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十一条校级及以上的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各学院组织开展的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各学院提供。

第十二条活动参与类学分是指学生报名参加或观摩由学校团委、各学院团委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科技讲座、科技竞赛及其他课外科技活动,活动完结后可获得相应的学时,每20个学时为1个课外学分。

第四章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咨询辅导、科技服务、公益活动、志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等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社会实践活动评分细则

(一)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不含教学计划、毕业实习以内的实践活动),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国家奖励获得者可申请10个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省级奖励获得者可申请5个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校级奖励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凡进行暑期社会实践并提交3000字以上实践报告者,且获得服务处所认可,可申请0.5个学分(该项大学期间最多申请一次);

5.以上项目均不可重复得分。

(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20小时以上且表现优秀者,可申请3个学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10小时以上且表现优秀者,可申请1.5个学分;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者,可申请2个学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校级奖励者,可申请1个学分;

3.以上项目以年度为单位统计,均不可重复得分。活动累计时间以志愿者打卡器上服务时间为依据。

第十五条参加献血可申请1个学分,献血小板可申请2个学分。

第十六条校级及以上的社会实践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各学院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各学院提供。

第五章社会工作

第十七条社会工作包括担任校学生会、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发展事务委员会、青协、科协、创协、新媒体中心等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工作;担任各学院团委、各学生分会、各学生党支部、各学生班级班委会、团支部,以及在校团委正式注册的校内各学生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工作。学生干部按照学校有关校纪校规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积极向上的校园各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工作业绩综合考评,可申请获得规定的课外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组织或学生干部个人在各级各类评比中获得荣誉,所设的课外学分,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一)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的,获得全国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5个学分,获得全国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5个学分;

(二)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省市级荣誉的,获得省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4个学分,获得省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4个学分;获得市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3个学分,获得市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3个学分;

(三)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校级荣誉的,获得校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2个学分,获得校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2个学分;

(四)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院级荣誉的,获得院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1个学分,获得院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1个学分;

(五)以上项目评分不可累加,以获得荣誉的最高得分为准。

第十九条社会工作所设的课外学分根据学生组织成员在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贡献以及活动的效果,经综合考评后,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一)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3个学分;

(二)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院团委副书记等干部,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2个学分;

(三)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学院团委委员、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1.5个学分;

(四)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学院学生会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1个学分;

(五)校级各学生组织干事,学院学生会干事、团委干事、学生班级班委、团支委、学生党支部委员等,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0.5个学分;

(六)在校内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受到表扬者,酌情加1~5个学分;

(七)以上项目评分不可累加,以担任的学生组织职务的最高评分为准。

第二十条校级及以上学生干部的社会工作的获奖证书或担任职务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各学院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的获奖证书或担任职务的证明材料由各学院提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活动参与类学时认定为学分从2016年9月1日后的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凡弄虚作假的,依据《苏州科技大学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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